身分代碼
一、(身分代碼HF151)有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身分代碼HF189) 有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收養關係)。
三、(身分代碼HF152) 有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四、(身分代碼HF155) 有直系血親、配偶、直系血親(收養關係)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五、(身分代碼HF156) 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六、(身分代碼HF157) 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申請。
七、(身分代碼HF158)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者。
八、(身分代碼HF159)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九、(身分代碼HF160)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 成就者。
十、(身分代碼HF161)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 成就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十一、(身分代碼HF162)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十二、(身分代碼HF163)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十三、(身分代碼HF166) 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四、(身分代碼HF167) 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十五、(身分代碼HF168)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
十六、(身分代碼HF169)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者。
十七、(身分代碼HF170)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十八、(身分代碼HF171)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者,或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 及管理辦法許可工作者。
十九、(身分代碼HF172)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者,或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 及管理辦法許可工作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二十、(身分代碼HF173) 其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者。
二十一、(身分代碼HF174) 其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二十二、(身分代碼HF175) 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證明,並核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二十三、(身分代碼HF176) 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證明,並核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 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二十四、(身分代碼HF177) 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二十五、(身分代碼HF178) 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二十六、(身分代碼HF179) 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二十七、(身分代碼HF180) 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申請。
二十八、(身分代碼HF181)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
二十九、(身分代碼HF187) 來臺傳教弘法或研修宗教教義,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三十、(身分代碼HF188) 來臺傳教弘法,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三十一、(身分代碼HF190) 其配偶為經核准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核准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但該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 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不得申請。
三十二、(身分代碼HF191) 其配偶為經核准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核准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但該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 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不得申請,申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申請。
三十三、(身分代碼HF192) 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
三十四、(身分代碼HF193) 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其眷屬。
三十五、(身分代碼HF196) 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三十六、(身分代碼HF197) 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